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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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22號原告乙○○
3樓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參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淑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