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621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丁○○
7、2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祥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2、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