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53號原告 陳蔡美紅金永豐 珠寶銀樓被告 林子璋 被告 翁福源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1年度訴字第417號贓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簡仲頤法官林正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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