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侵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強制猥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訴字第7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智德選任辯護人詹基益律師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自民國105年12月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另因犯強制猥褻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侵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至54頁),並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6年3月1日起借提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執行等情,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附卷可按,經核被告羈押原因業已消滅,依法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林秀菊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偉民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