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號聲請人 黃明芳 相對人 陳溢 添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103年6月30日、105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339萬元、46萬元,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為憑,相對人並以原為第三人 蔡建中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現為相對人所有)為擔保,設定最高限額400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詎相對人屆清償期限,猶尚積欠385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存證信函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6年2月21日金院春非義106司拍字第2號函,通知債務人即相對人於函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6年2月23日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金門縣│金湖鎮│中五劃││680││967.00│全部│ 陳溢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