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建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28號原告 蔡侑錡蔡順發 被告 黃棟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建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高雄市○○市○○路○○○號房屋現在之價值。
二、訴之聲明所謂之16平方公尺之國有財產土地是否指高雄市○○區○○段火房口小段214-4地號土地?
三、依原告起訴狀請求被告返還坐落高雄市○○區○○段火房口小段214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門號鳳山市○○路○○○號、43號)與面積16平方公尺之國有財產土地,及塗銷前開房地所設定之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1,760,000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下列5項標的之總和:⑴第214地號土地現值即公告土地現值38,127元/㎡×面積307㎡=11,704,989元;⑵鳳山市○○路○○○號房屋現值;⑶鳳山市○○路○○號房屋現值即1,521,300元;⑷面積16平方公尺之國有財產土地公告現值;⑸抵押權41,760,000元。原告應依訴訟標的價額依法繳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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