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再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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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再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三三五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三四五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十三日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九十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附件聲請再審狀所記載。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及第四百二十一條有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查受判決人係第四十五次提出再審聲請,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本次聲請再審,所舉之理由,無非反覆聲請或係就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及證據之取捨,重覆為爭執,核與上開法律規定,無一相符,再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雷元結法官莊明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嫣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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