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0122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簡字第20122號

原告長風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錚

被告許評議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簡字第20122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下午4時47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車牌2面、行車執照1張返還原

告。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雙方簽有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將主文所示牌

照等交由被告使用,但被告違約,經原告以起訴狀繕本送達

終止上述契約等情,已經提出契約書等為證,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及第279條第一項規定,可以認

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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