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49號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市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劉南平 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10
5年7月11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4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