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朴簡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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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朴簡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105年度朴簡字第29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408、4492號),且為本院裁定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和之羈押處分應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助五字第480號執行指揮書開始執行時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均有明文。
二、被告陳信和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被告犯竊盜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相同竊盜罪名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5年7月12日起羈押。經查:被告另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而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8月10日嘉檢珍五105執助480字第20780號函洽借執行,有該字號函文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允許該署執行被告上開有期徒刑,被告身體自由將於相當時間受到限制,即得確保被告無法再犯相同竊盜罪名,足以防衛社會。從而,依本案目前之審理進度,以羈押手段防止被告再犯之原因業已消減。綜上,本件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