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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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佃關係不存在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67號聲請人 劉瑞娟
劉瑞瑛 劉子誠 劉于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後成 間確認租佃關係不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4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三日內,補正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再審聲請狀原本,或補正委任 楊達新 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於每一審級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6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121條第1項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4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固於民國105年7月19日提出「民事準再審聲請狀」,並於當事人欄中記載「訴訟代理人:楊達新」。然該聲請狀末頁僅蓋「楊達新」之印文,未據聲請人簽名或蓋章,復未附具聲請人委任楊達新之委任狀,則聲請人是否委任楊達新為本件聲請再審之代理人,尚有未明,書狀顯不合程式。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正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再審聲請狀原本,或補正提出委任楊達新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靜芬
法官蔡政哲法官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敬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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