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29號抗告人 蘇民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長永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合建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即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73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72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邱靜琪法官許碧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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