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1號被告 林聖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105年6月24日之104年度訴字第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聖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聖傑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李欣潔法官林敬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