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8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6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87號上訴人即原告台灣宇太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徐增旺 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吳自心 (局長)住桃園縣桃園市○○街○○○號訴訟代理人 林幸枝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168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2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玫君法官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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