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233號上訴人 王素娥 上列上訴人與千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對上訴人王素娥應送達之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張世展法官蘇重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嘉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