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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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99號原告 梁天佐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複代理人 朱慧倫 律師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黃宗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67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年6月2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前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0年2月24日院 鼎民光 98重上679字第1000002776號函所附98年度重上字第67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判決在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光股書記官表示前開民事事件上訴期間已屆滿,當事人未是起上訴之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證,是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自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勞工法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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