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223號上訴人 陳慶昌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0年4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刑事一第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涂裕洪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唐明煌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223號上訴人 陳慶昌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0年4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刑事一第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涂裕洪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