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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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4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仁義選任辯護人鍾秉憲律師上列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附表一(本案清冊列名之人)所載「 葉廷貴 」應更正為「 葉延貴 」,同附表所載「 許福龍 」應予剔除,並補充記載「 周榮鴻 」。
理由
一、按原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著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周玉琦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