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118號上訴人 謝美貴 訴訟代理人 傅雲欽 律師上訴人 陳彥雄
李平常 李銘仁 蔡定利 蔡吳秀卉 張朝興 林麗秋 曾志健 洪彩月 李明忠 沈惠珍 洪 邱金草 李毅勤 即 李宏恒 之繼. 李毅偉 即李宏恒之繼. 陳美珠 兼李宏恒之繼. 李蕙蘋 即李宏恒之繼.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3月3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張靜女法官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殷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