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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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148號原告 劉承宗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林傳哲 律師
謝玉玲 律師被告 鄭行道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
林麗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訴有追加,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追加後為新臺幣(下同)8,293,1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170元,原告前繳78,913元,須補繳4,25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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