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929號聲請人 蔡秀雲 相對人 許淑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各張本票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記載附表,但並未提出附表)。
二、本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