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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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27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羅玉岑
羅凱尹 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 律師原告即反訴被告 羅永昌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家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所載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842元」,應更正核定為新臺幣「41,684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羅玉岑、羅凱尹各新臺幣(下同)2萬0842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41,684元【計算式:20,842元2人=41,68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