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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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368號上訴人 鄒麗紅 訴訟代理人 連煚岳 被上訴人 黃萬鎰
賴瑞珍 林佳慧 林忠信 吳林美榮 林祝平 林明好 林綠化 林春霜 林安文 林榮昇 林鴻年 林安玲 林安淇 林安憶 林安芳 林儷娟 林儷秋林 喬美 林英林珠菊 林京鴻 張曉明陳呂朋陳惠怡陳靜怡 之承當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煜文 被上訴人 林榮仁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秋營 (兼 謝慧明 之承當訴訟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大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何紹輔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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