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368號上訴人 鄒麗紅 訴訟代理人 連煚岳 被上訴人 黃萬鎰
林 賴瑞珍 林佳慧 林忠信 吳林美榮 林祝平 林明好 林綠化 林春霜 林安文 林榮昇 林鴻年 林安玲 林安淇 林安憶 林安芳 林儷娟 林儷秋林 喬美 林英 喬 林珠菊 林京鴻 張曉明 ( 陳呂朋 、 陳惠怡 、 陳靜怡 之承當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煜文 被上訴人 林榮仁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秋營 (兼 謝慧明 之承當訴訟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大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何紹輔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