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8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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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813號債權人干城晶華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白鶴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塗寶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
印文?㈡確認利息起算日應自何時起計息(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或105年5月1日起)?㈢提供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㈣催繳函等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國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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