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7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739號債權人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源朋 代理人 張瑞豪 債務人嘉昇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議事錄。
二、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