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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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61號上訴人即原告 盧銀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3,475,600元(計算式:296建號房屋課稅現值602900+516-18地號土地公告現值0000000),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53,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