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九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七二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⑴甲○○在偵查中自白。⑵召集令受領回執一件。⑶證人 劉度劉黃金月
之證言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
罪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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