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五六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1、被告自白。2、被害人 王新委 、證人 姜吉成 之指述。3、贓物認領保
管收據乙紙及統一發票二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
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