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林新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建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