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簡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林新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建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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