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35號聲請人丙○○相對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96年度訴字第1251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陸仟捌佰肆拾元、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壹拾叁元,並應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125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98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甲○○負擔2分之1、相對人乙○○負擔6分之1,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上訴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表一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淑華附表一: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54,955元│聲請人預納│├──────┼─────────┼────────────────┤│地政規費(96│19,525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謄本費,聲請││年6月12日勘││人預納(96年6月11日地政規費徵收││驗)││聯單)│├──────┼─────────┼────────────────┤│地政規費│19,200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聲請人預納││7月2日)││(96年7月2日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合計│93,680元││├──────┴─────────┴────────────────┤│相對人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98號)繳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費用應由其負擔,不予列計,併此敘明。│└─────────────────────────────────┘│附表二:
┌─────────────────────────────────┐│應負擔之金額│├──────┬─────────┬───────┬────────┤│共有人│應負擔之比例│應負擔之金額│備註│├──────┼─────────┼───────┼────────┤│丙○○│三分之一│31,2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甲○○│二分之一│46,840元│同上│├──────┼─────────┼───────┼────────┤│乙○○│六分之一│15,613元│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