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萬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萬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萬結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01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民國98年9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867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王復生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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