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溫國銘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國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國銘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嗣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併科罰金80,000元確定,於民國94年10月13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2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1月27日法矯司字第100000190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汪梅芬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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