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慶泉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慶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慶泉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0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5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98年5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00000732
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高玉舜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