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佩儀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佩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人民國99年12月15日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佩儀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5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台上字第722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99年2月23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8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9年12月9日法矯字第0999051881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梁耀鑌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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