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847號原告乙○○被告甲○○(OOOOOOOOOOOOOOOO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二項第一行關於「7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8月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