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2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2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21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邱清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清吉於民國100年03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3月24日起至民國107年03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12日止累計804,836元正未給付,其中797,401元為本金;7,43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邱清吉於民國101年0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2月23日起至民國106年02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12日止累計177,467元正未給付,其中174,895元為本金;1,988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邱清吉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105年10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12日止累計494,267元正未給付,其中488,626元為本金;5,557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邱清吉於民國101年0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36,844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2月23日起至民國106年02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12日止累計210,097元正未給付,其中207,240元為本金;2,357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邱清吉於民國101年0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2月24日起至民國102年02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1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12日止累計468,198元正未給付,其中460,266元為本金;7,632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12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清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22%│││797401││3月13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邱清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37%│││174895││3月13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邱清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37%│││488626││3月13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邱清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37%│││207240││3月13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邱清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18%│││460266││3月13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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