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4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4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49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俊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15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葉慈慧 告訴被告鄭俊騰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於民國110年7月2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調解案件進行單及撤回告訴狀2份(交易卷第61、69至71頁)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家彰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21567號被告鄭俊騰男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俊騰(所涉肇事逃逸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10月24日晚間7時1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永康區復興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忠孝路口時,本應注意汽機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之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鄭俊騰竟疏未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即貿然自左側超越前方由葉 慈惠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適 葉慈惠 亦未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兩車遂發生擦撞,葉慈惠人車倒地並因而受有右側膝部擦挫傷、左側膝部挫傷及左側踝部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葉慈惠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鄭俊騰之供述。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上開車輛與告訴人葉慈惠所駕駛之上開機車發生擦撞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葉慈惠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等各1紙、現場照片13張、行車記錄器影像翻攝照片3張、行車記錄器影像光碟1片、勘驗筆錄1份1、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上開機車與告訴人所駕駛之機車發生車禍之事實,及兩車撞擊位置、車損情形。2、被告未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而向右偏行為肇事原因。是被告對於告訴人之受傷確有過失。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中文診斷書2份被告因上開車禍受有右側膝部擦挫傷、左側膝部挫傷及左側踝部挫傷5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110年3月12日南市交鑑字第1100342953號函所附鑑定意見書被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未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為肇事原因;告訴人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未注意兩車並行之間同為肇事原因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檢察官許家彰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王士紳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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