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06號上訴人 陳達莆 被上訴人 李親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萬4,8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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