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582號
原   告  林美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濬岳 建築空
  間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8710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
  定提高徵收後之標準,應繳裁判費13,573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073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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