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81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秀齡 、 周永富 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