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59號原告己○○
送達代被告乙○○
甲○○庚○○丙○○丁○○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並於94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紙附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力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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