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自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自字第74號自訴人甲○○被告 陳信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未依前開規定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3日裁定命自訴人於10日內補正此項欠缺,該裁定書正本已於94年12月1日送達於自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自訴程序已違背首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29條第2項、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朱中和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