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295號聲請人宗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瑞宗 代理人 邱麗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6日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8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陳蒨儀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婉菱┌─────────────────────────────────────────────┐│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2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宗府企業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基│102年3月25日│3,892元│KL0000000│││劉瑞宗│隆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