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2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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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201號聲請人 詹繹平 代理人 劉淑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惠娟┌──────────────────────────────────┐│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2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欣龍建設開發股│彰化商業│104年7月25日│40,000元│KN0000000│││份有限公司賴│銀行復興││││││映雪│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