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4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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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4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4359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非訟代理人 湯立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興牙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張譽瀚 、江美玉、鼎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何宗英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利息起算日之定儲利率指數表。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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