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208號聲請人 劉佳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于長鑫│澳盛(台灣)商│105年5月7日│19,650元│0000000││││業銀行松江分行││││└──┴───┴───────┴──────┴─────┴────┘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