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178號聲請人洸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如村 代理人 傅靜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1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利竣企業│花旗(台灣)商│105年4月30日│117,600元│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