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177號聲請人 劉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程序方面,原告撤回對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PX001404號股票,股數77之股票之聲請,應予准許。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1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X003584│1│90│├──┼────────────┼─────┼──┼──┤│0002│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X004656│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