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693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沈毓秋 債務人 黃宏洋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裁定疏漏附表,應予補正如本件之附件所示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