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00號原告 林家弘 被告任 中興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10年度訴字第3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管轄錯誤而移送前來,其中原告對被告就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之保單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其餘請求,因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另以判決駁回,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林德鑫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倨篁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